黄荣律师亲办案例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案例
来源:黄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1
浏览量:2007
 

20135月的一天,当事人小程找到我,说是下定了决心要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起诉自己的叔父,撤销自己在20118月份作出的一份承诺书。原来小程的父母10年前离婚,小程随母亲生活。两年前父亲因车祸去世,获赔30万,还留下房产一套,除小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小程叔父以为其父料理后事为由拿走25(办理丧事实际花费5),小程的叔父制作了一份承诺书,强逼小程抄写后签名。《承诺书》中不仅要求小程放弃父亲的20万元死亡赔偿金,还要求小程将其父亲遗留房屋60%的所有权赠与其叔父,并将房产证也交由叔父保管。小程当时刚满18周岁,还在读高中,无任何法律意识,在叔父的威逼下抄写了承诺书。抄写承诺书后,小程非常后悔,多次找其叔父理论要求收回或撤销该承诺书,叔父均以小程亲笔写下承诺书为由拒绝。后来小程多方咨询,还是拿不定主意。这时小程想到了找专业律师咨询,通过他一位长辈(我以前的当事人)介绍,小程联系到我,我打消了他的疑虑。他才下定决心用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小程迟迟不到法院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自己当时已年满18周岁,虽说是被逼写下承诺但没有证据证明受到了胁迫。二是事情到现在已近两年,是否超过了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年内提出。

我仔细分析了小程讲述的案情,对他回复了以下四点:1、当时你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读书,可以说无任何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2、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你受胁迫写下承诺,但按常理推定你不会自愿放弃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与房产,而且在你父母离婚后你一直随母亲生活,其叔父并没有对你有照顾行为,你不会主动将本应由你独自继承的财产赠与叔父。3、《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你父亲死亡后,你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你将继承所得的财产赠与叔父,该财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变更登记为准。目前房产仍登记在你父亲名下,因此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你现在高中毕业后没有上大学,刚参加工作,自己名下并没有房产需要在外租房,将房产的60%赠与你叔父,可以说严重影响了你的生活。

我接受小程的委托后,直接以赠与合同纠纷将小程的叔父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案件后,我主动和办案法官沟通,希望能以庭前调解方式结案,毕竟原、被告双方是至亲,避免真的要对簿公堂。后来法官采纳了我的建议,多次上门到被告家中做工作,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小程拿回了父亲遗留的房产。

小程拿回房产后如负释重,他对我说,这件事整整折磨了他近两年。如果当时在写承诺书之前咨询一下律师,以后的很多麻烦都可以避免。因此当大家处理一些重大事情,拿不定主意的时候,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相关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合同法〉

总则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

第十一条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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